【專家講堂】你已經觸犯了法律,當你虛開增值稅發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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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04月0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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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對發票有哪些規定?相關案件又是如何判決的?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趙華,原供職于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多次代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6月29日在會計家園和大家分享了發票法律風險防范方面的課程,并對多個案例做了詳細分析。
錯過課程的小伙伴們不要擔心,小編把課程內容回顧整理出來給大家了。課程視頻也已經同步上傳了到會計家園專家講堂(http://www.uu.com.cn/hall)。
危害稅收征管罪分析 刑法規定 第三章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主要罪名: 1.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2. 虛開發票罪; 3.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4.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5.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6.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7.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8.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9. 非法出售發票罪; 10.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案例分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A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高某為減少稅負決定讓其他公司為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 高某先指使A公司財務部經理被告人張某與北京B公司(已注銷)財務人員付某具體聯系,由付某簽署虛假的購銷合同并按張某提供的產品名稱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被告人高某安排公司財務部、供應部、質控部等多個部門的人員制作虛假的入庫單以報賬。從1999年至2002年,北京B公司共為被告單位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5份;價稅合計人民幣2839.423577萬元,進項稅款合計人民幣412.565794萬元已全部由被告單位A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 另外,A公司還多次在無實際交易情況下向廣州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多份。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本案被告人高某作為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各項工作,高某決定讓其他公司為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在公司財務部、供應部、質控部等多個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合下。被告單位A公司共接受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多張,進項稅款已全部由A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可見,讓他人為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非高某個人行為,A公司多個部門員工均知道此事,而且還相互配合完成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更重要的是,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抵扣的稅款最后均由A公司受益,違法所得歸A公司所有,故本案是單位犯罪而非被告人高某犯罪。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 以下兩個方面缺一不可: 一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中實際行使管理職權的負責人員;二是對單位具體犯罪行為負有主管責任。 一般說來,主管人員主要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的部門負責人等,當上述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起著組織、指揮、決策作用,所實施的行為與單位犯罪行為融為一體,成為單位犯罪行為組成部分的情況下,便成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最高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是單位犯罪,被告人高某、張某是以被告A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被追究刑事責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主體是被告單位A公司。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刑法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的內涵: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為自己虛開: 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金祥公司在沒有取得肖某某、劉甲、王甲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肖某某、劉甲、王甲三人的身份證辦理了三個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及開設銀行賬戶,并實際控制。在經營過程中,金祥公司在與肖某某、劉甲、王甲三個個體工商戶沒有實際貨物購銷的情況下,賬目上分別登記金祥公司與該三個個體工商戶交易,并以三個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到鐘山縣國家稅務局鐘山分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905份,金額180,552,325.04元,稅額5,416,569.78元,價稅合計185,968,894.82元。 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0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成某通過幫助他人向某些公司銷售鋼材獲得每噸10-15元回扣或者按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6%-7%的開票費,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方、受票方沒有實際貨物交易和資金往來的情況下,介紹、協助多家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46份,價稅合計493 4822.96元,其中稅款71 7025.57元。二審判決,被告人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追溯標準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 案例一:被告人張鈺在經營管理宏興公司、東盛公司期間,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利用收集的農牧民個人身份信息虛構從崗西、聶康等村或扎某、石某等人處收購皮張的事實,為宏興公司虛開農副產品收購專用發票20份,票面金額862.07萬元,稅額總計112.0691萬元。 虛開發票罪: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追訴: (一)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數量較大,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五十萬元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三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案例一: 2011年7月以來,被告人蔣某某承租本市某公寓,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非法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012年2月26日,蔣某某在本市海淀區海淀南路附近因形跡可疑被巡邏民警查獲,民警當場從其搬運的紙箱內起獲增值稅專用發票1187份及公章、營業執照等物。當日,民警在公寓內起獲了打印機、稅控機、電腦等物,并將返回該地點的李某某抓獲,同時起獲其隨身攜帶的鑰匙31把。經鑒定,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68份系偽造、票面額累計人民幣938萬余元,其余111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系真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李某某二人違反國家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二被告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巨大,其行為亦均已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與二被告人所犯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罰。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蔣某某犯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律風險防范 1、認真學習法律法規,《刑法》、《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 2、學會拒絕; 3、要經常與律師溝通。